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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加强我院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程序,保障行政、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管理机构
成立学院采购中心,由学院主管副院长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全院对外采购业务。
二、采购范围
凡学院本部各部门,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纳入学院采购中心统一对外采购范围。具体项目包括:行政、教学、科研的各类仪器、设备、消耗性材料、教材、图书、参考资料等。各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自行采购,必须事先征得采购中心同意,否则财务处不予结算。
三、采购程序
1、常规性采购(每月实验室各类耗材、办公用品、水电器材、图书、教材等)
按计划审批->采购中心->定点供应商->仓库验收->结算
2、大宗采购
部门申请->总务处审核->院领导审批->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招标)验收->结算
四、采购方式
1、 纳入市政府采购目录中的物品,按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 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大宗物品采购,由学院采购中心向外公开招标或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认可的招标公司公开招标。
3、 消耗性物品(含办公、教学、科研系列)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定点采购。
4、 图书、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图书公司、发行站定点采购。
5、 其他零星物品采购,按照《广州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实施办法》有关仪器及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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